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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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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公司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资料,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科学的内部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单位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3、法律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完整。 4、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财务专用章。 2、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八条 财务应当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 第九条 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酬劳、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等各类奖金、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劳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付款等各个环节中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二条 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出纳人员要仔细记载现金日记账,并与会计核对总分类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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