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解协议书怎么写 劳动仲裁和解协议书怎么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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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效力中常见问题【1】 一、效力及于问题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常签订不止一份合同这些合同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一份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能否及于其他合同,是许多当事人在确仲案件审理阶段就希望法院查明的问题
对此请求,法院的一贯态度是:该请求系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需要表明的案件事实问题,关系到仲裁庭的裁决范围,应由仲裁庭决定
法院一般不审理,对申请人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一概予以驳回
然而,通过查阅大量的裁定,可以发现在少数裁定中涉及效力及于问题,法院也鲜亮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对于法院为何表态,我们不予置评
不过对于这些已经生效的裁定,由于已经或多或少涉及实体审查部分,无论该意见是否能作为法院系统的通论都值得说明
1、主合同仲裁条款有效,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否及于补充协议
在一起案件中,原合同的仲裁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协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仍按原合同的条款执行
法院认为,原合同的仲裁条款意思表示明确,有仲裁事项,并选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第 2款的规定,故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又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受双方签订的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该仲裁协议对《补充协议》继续有效
在另一起案件中,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工程竣工结算及拨付工程款等问题达成结算协议
法院亦直接认定,结算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的结算付款问题达成的补充协议,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