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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
2. 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隔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
3. 医教部根据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的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由省卫生监督局或省、市环保局承担
5. 医院安排放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传播文化,铸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