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 合伙经营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为扩大位于贵阳市白云区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的生产经营规模,乙方投资加入甲方的采石厂经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仅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投资金额 经甲乙双方评估,贵阳白云某某采石厂价值为人民币 600 万元(大写:陆佰万圆整)。乙方投资人民币 400 万元(大写:肆佰万圆整),将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资本扩大到人民币 1000 万元(大写:壹仟万圆整。) 第二条投资方式(一)、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先出资人民币 200 万(大写:贰佰万圆整)购买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 1/3(三分之一)的份额。支付人民币 36 万(大写:叁拾陆万圆整)给甲方,用作处理承包事宜。乙方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 236 万元(大写:贰佰叁拾陆万圆整):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二)乙方的投资款,在 2025 年 5 月 1 日前,乙方以投入月产量 12万吨的沙石生产线壹条、地磅壹台、变压器壹台、抽水设备壹套、建设职工宿舍楼和办公楼的方式投入。 第三条合伙份额管理 (一)、乙方投资后,乙方占有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份额为 60%,甲方占有 40%。 (二)、乙方根据本协议之约定,按时投入相应的生产设备,如由于相关采矿许可权证、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证等扩大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准投入生产使用,乙方有权将投入设备撤回,根据原有生产设备继续生产经营,乙方在采石厂的合伙份额相应只占 1/3(三分之一)。如虽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但投入的生产设备可投入生产,乙方根据本条第 1 项取得权利义务。(三)、在合伙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要转让、买卖合伙份额或者退伙的,应当取得双方一致同意。如达不成一致协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条文执行。 第四条 投资财产权属 (一)、甲方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的矿产资源开采权、石厂经营权、场地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本协议签订后属于采石厂所有。 (二)、甲方现有生产线壹条、小型挖掘机壹台(型号:柳工80)、变压器壹台、铲车两台在本协议签订后属于采石厂所有。(三)、乙方投入的月产量 12 万吨的沙石生产线壹条、地磅壹台、变压器壹台、抽水设备壹套、建设职工宿舍楼和办公楼在本协议签订后属于采石厂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