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2025 版)借款人:_______________贷款人:_______________介绍人: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国家助学贷款项目合作协议,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部分___借款条件第一条贷款种类和金额贷款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 B 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顶格填写)6000.00(贷款总金额,阿拉伯数字)(大写:(顶格填写)xxxx(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仟、佰))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A、中央贴息助学贷款B、地方贴息助学贷款第二条贷款用途第一条约定的贷款金额中陆仟元为学杂费用途,用于借款人向所在学校支付学杂费;/元为生活费用途,用于借款人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第三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不填)。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利率和利息4.1 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___(不填)(上/下)浮___%(不填)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4.2 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第 4.1 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A 种方式处理: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____月____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 4.1 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C、其他:/。4.3 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人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途辍学、结业、肄业、退学、被开除(取消)学籍等(上述情形以下合称“终止学业”)或者毕业、休学的,终止学业、休学、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本人全额向贷款人支付。4.4 借款人毕业的,自毕业之日的次月____日起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其中秋季毕业以当年____月 3____日为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