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纠纷答辩状 土地承包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江 xx,男、生于 1968 年 12 月 25 日,汉族,xx县 xx 镇 xx 村二组,现与常 xx 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提出以下书面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被告所有,原告只是曾经向被告租赁使用而已。 xxxx 年 6 月,被告父亲江 xx 用 3 块约 1.3 亩责任田,换取 xx 村石门山村民杨 xx、殴 xx 等 2 家约 5 分荒坡。 明确上地界自江 xx 将要建房的后墙,下地界至沟底(金家村)熟地。 而王先奎的荒坡位于本人现在厨房处的一个小角,因面积小,谈不上用土地交换,当时只付给对方现金。 双方指清地界,口头协议双方认同,付给王先奎现金之后,报经 xx 镇土法管理所同意,原告盖房居住至今。 随后,本人在换取的房前荒坡上,经过开荒种植柑桔红薯等农作物,杨 xx、殴 xx 以及王先奎等 3 家均无异议,且当时本人与食品所人员和睦相处,关系甚好,从未为地缘之事说事。 被告父亲江 xx 与杨 xx、殴 xx 两家换荒坡协议并建房后,该土地使用权就发生了转移,而常 xx 诉称:1994 年与杨 xx、王先奎等两家协商租赁其此处的山林地,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 因早在 xxxx 年,该地的使用权已经是被告所有,同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怎能二次转让? 原告现在的房屋是食品所所有,后由原告购买,早期的出路是在食品所院落临街面外一侧,而不是现在通往食品所的这条路。 随着集镇建设不断进展,由于种种原因,食品所早期临街面的出入路线消逝了。 原告于 1994 年买了该房后,开起了大理石厂,为了通道,常 xx 找到被告父亲江 xx,商量将本人门前地铺平过车。 当时,江 xx 考虑到常 xx 做生意不容易,假如不答应就断了其财路,远亲不如近邻,没有多想答应了,于是才有了现在被告门前通往食品所常 xx 大理石厂的这条路。 常 xx 开大理石厂,一是要通路,二是要有场地倒石料(泥浆)。 于 20xx 年 5 月 31 日,常 xx 又找到了江 xx,商量大理石厂倒石料(泥浆)的场地之事。 经协商,最后达成协议:“江 xx 的两块地出租给常金海暂用,一块大约 2.5 分,每年 150 元;另一块地大约 1分,每年 160 元,租用时间一年,从(20xx 年 5 月 31 日至 20xx年 5 月 31 日止)到期。 两块地租金合计叁佰壹拾元整(310.00)。 若常金海不使用此地,由常金海给江 xx 两块地恢复原状,土面垫 50 公分黄土,归还原主”(详见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