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 1 条 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措施,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同时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第 2 条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作为施工员本身的应尽职责,在施工中同时检查各安全设施的法律规范要求和科学性,发现不符法律规范要求和科学性的,及时调整,并汇报基建科科长。 第 3 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违章现象或冒险作业,做好工作,阻止和纠正,必要时暂停施工,汇报基建科科长。及时实行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 4 条 在施工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暂停施工,待安全整改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准再施工。 第 5 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诉基建科科长实行措施,协同整改,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 6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7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基建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 8 条 基建科技术员对土建技术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 9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