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 3 月 17 日国务院第 15 次常务会议通过 **年 3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 号发布 自**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 国家提倡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 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六) 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加或者变相参加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单位名称、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