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 3 月 17 日国务院第 15 次常务会议通过 **年 3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 号发布 自**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 国家提倡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 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六) 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加或者变相参加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 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 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加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 因犯有强奸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