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从事火(化)工作业、锅炉、起重、焊接、电工、机动车辆、空压机、危险品运输、押运等工种和其他危险作业的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学习,并经技术考试合格后,取得技术安全操作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未经培训学习投有取得技术安全操作合格证者,不得分配独立操作
操作工人应自觉地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工艺规程和设备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如有违反而造成人身、机损、质量事故者,视其情况收回操作证
学徒工学习期满后,未取得操作合格证者,不得转正定级
技术安全操作合格证,按其工种分别由上级劳动部门、交通部门、公司劳人部门负责考核发放
对已颁发技术安全操作合格证工种的员工,应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学习和考核(上级劳动部门、交通部门有规定者,按上级规定时间和周期进行)
操作合格证应妥善保管,司机、电工、押运员应随身携带,不得涂改
如有遗失应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申请补发
当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时,操作人员应随时出示操作合格证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