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的机械租赁合同合集 8 篇机械租赁合同 篇 1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机械 第二条 使用地点: 以甲方实际项目地点为准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自 20xx 年 3 月 20 日至 20xx 年 3 月 20 日止,租赁期满,甲方将设备完好交给乙方办理退场手续,若甲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一周前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第四条 租赁机械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租赁机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3、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机械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设备租赁费按以下方式计算:按月计算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机械月租如下: 2、按月计算租赁费时,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按一个台班(不超过 8 小时),每月工作台班,因工作所需超出部分应视为加班,每月按超出台班数计收加班租赁费。 第六条 保证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收取甲方保证金 10 万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甲方交纳保证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机械的缺损赔偿金后,保证金余额应退还甲方。 第七条 租赁机械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机械在交货地点,由乙方向甲方(或其代理人)交货。因不可预见、不能避开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租赁机械延迟交货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应自收货时起小时内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机械,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机械的验收单交给乙方。 3、假如甲方未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验收,乙方则视为租赁机械已在完整状态下由甲方验收完毕,并视同甲方已经将租赁机械的验收单交付给乙方。 4、假如甲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属于乙方的责任时,甲方应在交货当天,最迟不超过交货日期 3 天内,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租赁机械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要求。 第八条 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费用 1、租赁机械在租赁期内由甲方使用。乙方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正常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