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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道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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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道路分析只贷不存政策一直是困扰小额贷款公司持续进展的主要问题,下文为大家介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道路分析,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2025 年 5 月,央行和银监会经过充分协商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小额贷款公司正名。截至 2025 年 10 月,全国已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近 100 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适应了市场融资的需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可行之道。在小额贷款公司繁荣进展的背后,只存不贷的政策始终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进展。 一是身份缺失。在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由于严格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既依托于《公司法》,又在《公司法》中无章可循,作为一类经营特别产品的公司,在现行的《公司法》中,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它并不经营存款,所以银监会认为它也不属于金融机构。试点机构在初期都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进展模式来规划的,但在实践中发现短期内获得正式名分却并不容易。这种身份缺失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进展: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照搬金融机构的资金猎取和运用渠道;另一方面也难以享受政策优惠和支持,如小额贷款公司仍然根据普通公司来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而农村信用社在这两项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二是监管虚置。监管虚置是由第一个问题身份缺失直接引致的,在第一个问题中提到的那样,《公司法》中没有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而银监会又不将其纳入监管体系,这就直接导致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目前的试点情况,主要由当地政府组成试点管理办公室履行对小额贷款企业的市场监管职责,银监部门迄今为止尚未介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当前各试点成立的地方政府各部门联席的管理办公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管也容易形式化,容易造成监管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三是资金匮乏。这个问题已经危及到了它的持续生存。在只贷不存的前提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三个途径: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但是无论哪一种途径,都面临着现实的筹资难题。首先,由于资本的逐利性,所以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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