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办事指南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政府给予一定贴息,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从事个体和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启动资金和流动资金不足的一项政策性扶持贷款。 一、个人创业贷款 1、贷款对象: 18 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在本县创业,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各类自主创业人员(公职人员除外)。 2、贷款期限: 初次扶持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 3 年,一年一还。通过初次扶持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无不良记录的,可视其经营稳定、扩大和带动的情况,提供再扶持或二次扶持,再扶持或二次扶持期限最高不超过 3 年。 3、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 10 万元。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人均最高额度 10 万元)。再扶持个人最高额度为 10 万元、合伙最高为 80 万元,二次扶持最高额度为 30 万元。 4、贷款贴息: 初次扶持、再扶持和二次扶持贷款的第 1 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第 2 年贴息2/3,第 3 年贴息 1/3。 5、个人创业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 份; (2)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 份(未婚人员无需出具); (3)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种养殖业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 份; (4)创业人员身份认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 份:即《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证》或《复员军人自主创业证》或刑满释放证明或贫困户档案卡或贫困劳动力一本通。高校毕业生同时提供毕业证,返乡创业农民工凭营业执照或种养殖业正式承包合同即可。 (5)二次扶持提供 5 人以上就业并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发放凭证。 6、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合伙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 份; (2)申请人(法人)的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非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可用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替代营业执照); (4)申请人及合伙人员的身份认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 份(同前面所述); (5)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及企业信息查询。 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 1、贷款对象: 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