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市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扫 黑 除 恶 专 项 斗 争 的 通 知 》 ( 中 发〔2025〕3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1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其他涉黑涉恶势力
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奖励原则 1
分级负责原则
市扫黑办、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受理的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予以奖励;县市区受理的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分别由所在县市区予以奖励
首报奖励原则
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制度,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不重复奖励原则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最高奖励金额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标准 实名或匿名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