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案辩护意见(标准版合同模板)甲 方:** 单位或个人 乙 方:** 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 年 ** 月 ** 日 签订地点: ** 省 ** 市 ** 地 强迫卖淫案辩护意见 发表的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惠-帅之母的委托,由陕西东源律师*务所指派,出庭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在开庭之前,我再次查阅了案卷,会见的被告人惠-帅,对本案的事实定性有着全新的认识。以下是我发表的辩护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惠-帅属于犯罪预备,应予免于刑事处罚。 强迫卖淫,是指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行为的内容必须是迫使他人卖淫,被强迫者实施了卖淫行为的,强迫卖淫行为即为既遂。强迫他人与特定的个人性交或者从事猥亵活动的,成立强奸、强制猥亵等罪。 本案中二受害人没有与不特定的人进行卖淫行为,仅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已经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以强奸罪论处了,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强奸是实行行为,而强迫卖淫是预备行为,根据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理论,已经对强奸的实行行为作出了应有的处罚,强迫卖淫案就不应再进行追诉了。 根据共同犯罪过限责任理论,被告人惠-帅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惠-帅依旧以强奸罪判处刑罚,有违法理。 假如三被告人不是相遇在一起,不是都有"让女孩卖淫给我们赚钱"的想法,本次犯罪就不可能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就不会出现。其他两位被告人不仅实施了强制行为,如受害人跳车后,又被强制上车,又有强奸行为,而被告人惠-帅在整个犯罪的作用是相当小的,没有强制和强奸行为,仅仅就是有让"女孩卖淫赚钱的预备行为"。故而应对被告人惠-帅应予免于刑事处罚。 经本辩护人全面分析案情,本案符合犯罪预备的法律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施犯罪 本案中从案情的起因上讲,三被告都有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本案中三被告人也控制过二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实施了让二受害人卖淫的犯意表示的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本案中事实上并没有找来嫖客,更没有获得卖淫嫖资,也就是说未能着手实行强迫卖淫的犯罪行为。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本案在事实上,三被告人并没有采纳绑手、堵口等强制方法,使得二受害人不能抵抗、不会抵抗,受害人报案后,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属于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得以放弃。 公诉人认为强迫卖淫是行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