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书写商标侵权案答辩状 商标侵权案答辩状【1】 答辩状 答辩人:刘**,男,汉族,40 岁,现住:*********
答辩人因与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并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原告诉称的假冒商品是答辩人从正规渠道进货的商品
原告诉称在 2025 年 2 月 29 日在答辩人经营的文具店购买 以 16 元 的 价 格 购 买 了 标 有 “ 红 双 喜”、“DHS”标识的 208 羽毛球拍一副,并现场取得收据一张,后经原告技术人员鉴别后发现答辩人所销售的羽毛球拍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此商品确属答辩人文具店所销售,但此商品是答辩人从正规的供货商处取得,因间隔时间过于久远进货凭证已经找不到,但是商品确属答辩人从市场的供货商处取得
在进货时答辩人确实不知道此商品为假冒商品,只是以为商家促销故价格低廉,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故意
二、答辩人早已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答辩人一共购进了 副球拍,已经于 年 月 日(有销售台账为证)全部销售完毕,并没有再进此类商品,故答辩人已经于 年 月 日停止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的经济损失并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计算数额错误
原告诉称经济损失达 3 万元,这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答辩人一共进了十五副球拍,同类型球拍售价是五十元左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一共是不到一千元,但是原告诉称损失竟然有 3 万元,跟法律规定的标准差了 30 多倍,数额实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