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答辩状 担保责任答辩状:保证借款合同答辩状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的委托,作为本案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庭审前,我们仔细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日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从该借款担保合同的批贷程序、发放贷款程存在重大过错等几个个方面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合同债权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诉讼时效是 2 年
原告诉状中明确说明借款到期日是 20XX 年 7 月 19 日,而原告起诉时间是 20XX 年 7 月 24 日,已经超过 2 年的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明有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 、原告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存在效力瑕疵
原告提供的合同签订地点是李家村委会,但实际上当时,李家村并无村委会
时过经年,被告是有印象签署过自己名字,但不可能到尚不存在的村委会签署过
仅凭这一点,就可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合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未必定是同一份合同
因此该份合同存在弄虚作假的成分,效力存在瑕疵
三、即使借款合同是成立的,但原告未履行交付义务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提供的合同是被告签署,那也只能证明原告方批准了被告的贷款申请,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
至于原告是否履行了向被告交付该款项的义务,却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
该案的实际情况: 原告前身信用联社在红河镇东李家村设有代办站代办员李 * 录,并在该代办员居住房屋外挂有信用联社的大型牌子
该代办员事实,周围十里八乡人尽皆知
几年来的贷款都是经由该代办员办理的,原告信用联社对该代办站事实以及代办员的行为也从未有过否认
由此可以认定该办员是信用联社的职工
此次贷款手续是由原告代办站代办员办理,被告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