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当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 2
火灾、爆炸; 3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实行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局部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以下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