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当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 2. 火灾、爆炸; 3.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实行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局部。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以下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成心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