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中山住胶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第二条 动火必须根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第三条 临时动火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申请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 ,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 小时
第四条 固定动火必须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查同意,报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办理动火证,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实行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第五条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 5 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第六条 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仔细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条 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 100 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常常进行清除
第八条 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单位内使用时,应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第九条 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 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单位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别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由单位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第十二条 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根据法律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凡有自动化生产线上需特别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单位设备部 ,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好固定线路,特别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须上报单位设备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
第十四条 安装电路必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