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目 录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 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检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的监督5 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5.1 认证证书的维持5.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5.3 认证变更5.4 增加认证单元5.5 减少认证单元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7.1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7.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3 加施方式和位置8 收费附件 1: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附件 2: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 4: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对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所涉及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是指在设置警戒状态下对未经许可打开任何车门、行李厢门、前盖和发动机仓盖的行为实施探测、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止动汽车的报警系统,包括市场销售的用于安装到在用汽车上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提供给汽车生产厂用于安装在出厂前汽车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不包括汽车本身已具有的防盗装置或系统。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 认证单元划分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产品的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和影响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即设计型号一致,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委托认证。4.1.1.2 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设计型号,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对一个工厂生产的样品进行 ,试验结果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说明见附件 1《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4.1.2 申请文件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1) 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资质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委托协议等);2) 产品依据的技术标准、电气原理框图、产品照片(外观、内部结构、电路板)、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