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力工程调试的行业管理,提高电力工程调试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省级以上电网公司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能力
第四条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具备的人员数量和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调试业绩、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的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等级认证
第五条取得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试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六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二年内,取得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单位须获得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并达到人员持证上岗标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第七条 全国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设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调试专委会推荐的人员组成的全国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八条 管委会的职能是制定和修订《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负责调试能力资格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裁决,并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九条 管委会所设秘书处在中电建协本部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调试能力资格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管委会裁决重大问题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可以是通讯方式或会议方式
通讯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同意方可生效
会议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章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标准第十二条 电力工程调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