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江西省行政区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所在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安全预评价后,建设单位应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订完善; (三)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考核合格并对考核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带危险物料试生产
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试生产产量应为年许可产量的 10%-20%;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完成并通过安全验收评价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