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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务局重大疑难水事案件会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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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务局重大疑难水事案件会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新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重大疑难水事案件的合法、合规、及时查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利,维护黄河河务部门的合法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参考黄委、河南河务局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性质重大并具有一定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又难以把握的水事违法案件。 第三条 下列案件可以作为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商: (一)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造成的直接损失 5 万元以上的; (二)行政相对人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或者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安排的违反水法规的各项活动的; (三)案件处理不当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承办人难以把握的; (五)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案件; (六)涉面广、影响大容易引发局部社会动乱或造成群体上访等案件。 第四条 局属各河务局应成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重大疑难水事案件会商制度实施的各项事宜。会商委员会主要由水政主管局长、防汛主管局长、办公室人员、水政部门人员、防办人员、工管、观测运行科人员组成,水政主管局长担任主任。 第五条 本辖区发生水事违法案件后,县级河务局根据《河南河务局水事违法案件快速反应规定》进行处理。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认为被查处的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且自身不能查处的,案件承办人可向水政监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召开会商会议的建议。经水政监察部门初步讨论认为应当召开会商会议的,水政监察部门可申请启动重大疑难水事案件会商程序。 第六条 水政监察部门申请启动会商程序的,应当向会商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案件承办人、案件来源、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涉案证据、所遇问题、社会影响、建议措施、欲达到的处理效果等。 第七条 收到会商申请报告后,会商委员会主任应当仔细审核,决定是否召开会商会议。不予召集会商会的,水政监察部门应依法对水事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第八条 办公室、水政监察部门共同负责会商会议的筹备工作。做出会商决定的,办公室、水政监察部门应积极做好筹备工作确保会商会议的及时召开。 第九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由水政监察部门负责召集。会商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参加会商会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列席会商会议。 第十条 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参加会商会议:上级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法律专家、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法官、社会知名律师等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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