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预[2025]81 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为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进展,法律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5]345 号),讨论制定了《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进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法律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加强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进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市)(以下统称老区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进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根据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2— 4.专款专用。资金必须根据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革命老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建设与改造、烈士陵园维护与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建设与维护等。 (二)民生事务。主要是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六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