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预[2025]81 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为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进展,法律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5]345 号),讨论制定了《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进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法律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加强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进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市)(以下统称老区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
资金主要用于进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
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根据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
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2— 4.专款专用
资金必须根据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革命老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包括: (一)专门事务
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建设与改造、烈士陵园维护与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建设与维护等
(二)民生事务
主要是指改善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