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贷还贷,以贷还息” ——Yoaim一、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以贷收贷是指借款人在尚未还清金融机构前期贷款情况下,又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将新贷款用于归还前期到期贷款的合同,俗称,“借新还旧”。一般做法是,借款人贷款到期,且无偿还能力或者借款人资金紧张,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双方协商,先还清利息,再签一份借款合同,以新贷款偿还前笔贷款的行为。以贷收息是指在对贷款收息难的情况下,就实行了以贷收息的办法,将无法偿还的利息以新贷款形式发放给借款人,形成虚假收入。 以贷收贷、以贷收息最初的表现形式为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用新借款直接收取借款人老借款和老借款所计贷款利息。随着金融机构业监管部门和上级行监督力度的增大,以贷收贷、以贷收息方式趋于隐蔽,目前一种方式为借款人把借款转账到他行某个安全放心的客户的账户上,多转几回账,最终再转回自己账户,归还到期贷款或借款利息,金融机构就可以“做到”按时收回到期贷款,既可避开以贷收贷、以贷收息嫌疑,又可避开不良贷款露出“马脚”。另一种方式为客户先从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借款归还原借款金融机构快要到期贷款和利息,待从原贷款金融机构续贷款后再用贷款去归还所欠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借款,俗称“拆东墙补西墙”。通过这两种方式以贷收贷、以贷收息。二、产生根源一、减少不良贷款的比例。由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监管及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考核都有年度经营管理业绩要求,而最关键的是“一票否决制指标”中有新增不良贷款。使金融机构敢于铤而走险,实行以贷收贷的手段虚降即将到期贷款,达到躲避承担不良贷款产生的信贷风险目的。 二、完成考核指标。由于各金融机构在商业化经营过程中,加大了对利息收回率、利润率等经营指标的考核力度,并同职工的工资、奖金挂钩,所以一些金融机构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指标,在对贷款企业收息难的情况下,就实行了以贷收息的办法,用企业贷款收取贷款的利息,形成虚假收入。三、信贷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信贷认知不足。工作态度散漫,针对即将到期贷款,未加大力度进行实质的催收,而是到期时实行“一转了之”的方式。四、信用社特别的客户群体。“服务三农”:很多借款人家庭贫困,到期无力偿还贷款,甚至无力偿还贷款利息。只能采纳“以贷还贷”的方式来“盘活”贷款。 三、危害一、掩盖了信贷资产的风险。有很多贷款因各种原因已经成为不良贷款,有些贷款甚至成了“损失”贷款,但是我们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