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统计执法的难点浅谈统计执法的难点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完善和国家“依法治国〞战略的大力推动,法制意识不断深化人心,法律在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观念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统计法制建设也在这样的大气候下得以与时俱进、不断加强
执法的环境更加优化,执法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宽阔基层统计人员、特别是不少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为依法治理统计环境、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然而,由于统计工作本身的职能和性质所决定,统计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有别于其他诸多法规,统计数据又与各级领导的政绩密切相关,加之现在统计调查对象日新月异、变化无常、很不稳定
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计法》在其实施过程中的奋力推动
与其他许多法规比拟起来,其“软弱〞的一面仍不时有所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统计执法的难度
一、统计对象“私有〞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公有制经济不断减少,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增加,特别是遥远贫困地区更为突出
大力开展民营经济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没有民营经济就没有亮点
所以各级党委、政府为民营经济的快速开展制定出了许许多多的优惠政策,这对促进经济开展、改善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条件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他们的不断涌现也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历史开展的必定规律
然而,这局部企业不仅几乎覆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而且其中的大局部统计根底工作十分薄弱,统计法制意识十分淡薄,与以往的国有企业相比拟,他们总认为企业是“自己〞的,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可以,给国家交税也应该
怎么还要提供什么统计数字,好象这不是他们应该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统计范围宽泛化
正因为各种社会现象、经济成分竞相涌现,统计方法制度的滞后性也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