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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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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25]11 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客观、准确、及时掌握污染源动态排放状况,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北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本《办法》转发到辖区内的主要排污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自动监控 管理 办法 通知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法律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两部分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省和所在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有必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由省级监管。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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