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破产重整)甲方: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甲方拟进行破产重整,并在破产重整完成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大重组”),以实现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目标。2、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令 54 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监会 54 号令”)所规定的财务顾问资格。具备担任甲方本次重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及持续督导服务机构的资格和能力。3、甲方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聘请乙方担任其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及持续督导服务机构,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并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释义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破产重整:指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债务重组的法律行为。2、重组方:指拟对甲方在破产重整完成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法人或自然人。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指重组方拟以优质资产对甲方实施重组的行为,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该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3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确保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的顺利通过与实施,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如下协调工作:1、对甲方及重组方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有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并提供尽职调查报告;2、就并购重组活动向甲方提供专业服务,帮助甲方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3、协助甲方制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时间表及财务安排计划;4、协助甲方做好投资人,尤其是中小投资人的协调工作;5、协调、督促甲方及重组方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对重组方拟用于重组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的制度规定高质量、按时完成有关目标公司资产重组的各种报批文件;6、协调重组方聘请的财务顾问,对重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指导甲方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