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 1 篇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附加条款(以下简称 本附加条款 )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 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 6 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 提前给付保险金 ,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 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 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 提前给付保险金 总额以人民币 10 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 提前给付保险金 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 提前给付保险金 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 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提前给付保险金 : 1
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5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 提前给付保险金 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提前给付保险金 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 提前给付保险金 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 提前给付保险金 ,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 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 提前给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