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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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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珠晖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二、责任人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股长和分管局领导 三、权力运行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50 号)。 四、审批权限 审批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五、审批条件 (一)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30 个; (二)有法律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六、申报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七、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成立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 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提交相关资料后,6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及有关文件后 3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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