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 (一)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是在市委领导下负责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仔细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满洲里市委和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文明委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
2、讨论确定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部署全市性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讨论部署有关重大决定事宜
3、根据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需要及人事变动,文明委组成领导和委员应做及时调整
4、文明委工作机制主要以例会的形式开展,特别情况可实行文明委主要领导会签的方式
5、满洲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文明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与市委宣传部合署办公
(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例会制度 1、文明委会议由文明委主任、副主任、各委员,文明办主任、副主任,文明办处室负责人参加
必要时,可请各区和有关部门领导列席会议
2、文明委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提前请假,对会议拟定的事项,可委托他人反映意见
3、文明委会议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分别召开,遇到紧急和特别事件,文明委主任可随时召开会议;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
4、听取和审议文明办提交的各项工作;讨论决定命名表彰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各类先进典型,必要时提交市委、市政府审批;向上级文明委推举先进典型
5、文明办负责筹办文明委会议,并做好会议内容的准备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6、市文明办要将会议内容提前两天向文明委成员通报
(三)市文明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仔细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作出的有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决定和工作部署
2、配合市文明委部署、制定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意见、方案和措施任务
3、深化调查讨论,为市文明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决策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