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条 本企业设立的目的和企业宗旨为:追求卓越品质,以最好的质量为社会做贡献,最大化实现企业价值。 第三条 本企业受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觉接受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等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企业基本状况 第四条 企业基本状况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主营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兼营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其中固定资金____万元,流动资金______万元,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注册资原来源为出资人自筹,经____会计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四章 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第六条 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1.自然人出资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赎回股票时,应遵照本规定持抵押合同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 天至闭幕之日,暂停办理股票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第九条 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应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 90 天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方可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股东大会 第十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企业一切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时,该出资人可委派 1 人参加大会,并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权力 1.审议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本公司的进展规划、经营方向及执行情况; 3.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