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流动人口的公开信 流动人口是在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下的一个概念,指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但目前尚无明确准确和统一的定义。那关于致流动人口的公开信怎么写?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致流动人口的公开信,欢迎阅读。 致流动人口的公开信范文 1 尊敬的流动人口: 您好!首先,感谢你们为本市经济进展和城市建设做出的贡献,谨向你们及你们的家人致以亲切的慰问和美好的祝福!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请您在到达居住地三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凡拟在居住地居住 30 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时,须申领《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时,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合法证件。 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 同时请注意三点事项:①《居住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1年、3 年,居住期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 30 日内办理换领手续;② 变换居住处所应及时申报,如有丢失,要及时补办;③ 在离开居住地时应及时到办证的派出所办理注销。 假如你不遵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 100 元以下罚款。 (二)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收缴居住证,处 200 元以上 500 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 1 至 3 倍、最高额不超过 30000元的罚款。 (三)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 5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假如您是跨县(市、区)居住的流住人口,请您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非常感谢您的支持配合,我们将以“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