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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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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云南省或者在云南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居住的人员。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在居住地出差、旅游、就医、探亲、访友的; (二)在云南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三)在昆明市主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居住地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当地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依照本办法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配合使用。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云南省居住登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以及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把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进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八条 根据全省统一、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充分整合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流动人口社会信息采集等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建设,各有关单位予以支持配合。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流动人口随行适龄子女的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管理;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流动人口信息服务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制; (四)对出租房屋实施治安管理;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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