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材种植收购合同 收购方(甲方): 种植方(乙方): 为了促进企业生产进展和农民增收,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药材种植、收购的有关事宜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基本要求: 产品 名称 品种 规格 等级 单位 数量 价格/ 保护价 合计 交(提)货时间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月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月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月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月日 第二条质量要求: 1、内在质量:应符合 GBl8406—《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
2、外在质量:
第三条种籽(苗)提供方式为: 1、乙方自备; 2、甲方提供,提供种籽(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种籽(苗)应满足的条件为:
对种籽(苗)验收的方式为:
种籽(苗)的价格为:,合计:元
种籽(苗)价款结算方式为:
第四条种植具体要求及甲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第五条交货地点:新昌县药源中药材产销合作社内,运输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包装标准:
第七条检验方法:甲方在收购现场对乙方的药材进行当场检验,剔除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材后计算重量;检验时间:与交货时间相同;检验地点:与交货地点相同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在收进乙方药材后日内现金支付货款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市场收购价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当市场收购价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交货或甲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根据迟延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在日内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