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管理制度 证书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许可证书是指由商务部监制完成且尚未发放的各类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等。 第三条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受商务部委托,管理各类许可证书,并监督、检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所属进出口许可证签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的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并指定专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发证机构应建立许可证书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仔细执行。 第二章 许可证书的征订 第五条 为提高许可证书的使用率,发证机构须仔细核算下一年度的许可证书需求量,合理上报征订数量。 第六条 许可证书的征订分为年度征订和补充征订。 许可证书一般一年集中征订一次,特别情况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订。商务部每年 10 月下发通知征订下年度许可证书,发证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见附件 1,以下简称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 年度征订后如仍有不足,发证机构应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向许可证局提出补充征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许可证局审核后,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补充或调剂。 第七条 发证机构上报报送单,须同时在商务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征订信息。 第三章 许可证书的印制与发运 第八条 许可证局本着科学规划、确保用证、节约高效的原则,统一计划、合理安排许可证书的印制工作。 第九条 许可证局应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通过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中选择质量信誉好、技术力量强、证书安全有保障的印制单位。 除许可证局委托的印制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许可证书。 第十条 许可证局负责监督印制单位按其提供的许可证书样式、数量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印制各类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 许可证局根据发证机构报送的各类许可证书的征订数量,结合印制单位实际库存量、发证机构实际使用量、剩余量等情况,制定许可证书印制与发运计划。 第十二条 许可证书一般一年集中印制一次。集中印制数量不能满足实际发证需求的,许可证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追加印制。 第十三条 每批次印制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