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XX 豆制品加工厂转让合同 甲方:周 XX 男汉族 48 岁身份证号码:342*********2231 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XX 区 XX 北街西村 赵宏银(周 XX 之妻)女汉族 47 岁身份证号码:342***********247 家庭住址同上 乙方:孙贤政男汉族 44 岁身份证号码:342***********999 家住安徽省芜湖市和县 XX 镇 XX 村委会 XX66 号 丁燕(孙贤政之妻)女汉族 42 岁身份证号码:342626197102081023 家庭住址同上 甲乙双方就转让 XX 豆制品加工厂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夫妻二人自愿将自己拥有全部股权的位于 XX 街道赛湖村的 XX 豆制品加工厂有偿转让给乙方夫妻二人经营,其中包括三间简易砖瓦房屋的使用权、锅炉一台所有权和千张机一台所有权及其他一些豆制品设备
二、甲方自愿将位于城 XX 区 XX 市场 37 号、38 号摊位有偿转让给乙方夫妻经营豆制品
三、XX 豆制品加工厂和临江大市场摊位的的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198000 元,大写壹拾玖万捌仟元整
四、付款方式为:2025 年 8 月 8 日一次性付清
五、在 2025 年 8 月 8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属于甲方(包括水电费、房屋租金、摊位费、各项税费、管理费、供货方的货款等),甲方必须负责处理,否则必须向乙方承担叁万元违约金
2025 年 8 月 8 日之后发生的债务属于乙方,与甲方无关
六、甲方必须无偿指导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指导期间为 2025 年 8 月 8 日到2025 年 9 月 8 日
七、甲方必须保证豆制品加工厂大师傅无偿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指导 ,期间为 2025 年 8 月 8 日到 2025 年 9 月 15 日
八、2025 年 8 月 8 日之后甲方不承担豆制品加工厂和临江大市场摊位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