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合同模板)甲 方:** 单位或个人 乙 方:** 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 年 ** 月 ** 日 签订地点: ** 省 ** 市 ** 地 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案号〔2025〕浦民二〔商〕初字第 660 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经仔细讨论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规,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1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 货损原因 3 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在保险合同中并无可保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无效。此外,货损一不属自然灾害,二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充分的证据表明系因承运人的过失或托运人过错导致。亦即:因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所致。依相关保单,保险条款及法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依法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为便于合议庭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2025 年 10 月 30 日原告与中国*一冶金建设公司订立"汽车运输协议"约定: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接受货方委托,代办货物保险〔原告证据2〕; 2025 年 11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标的为:"吊车 200 吨"。被保险人为原告〔原告证据 1〕。11 月 2 日原告将中国*一冶金建设公司的 7200 型履带吊车运送至济*钢厂。 11 月 3 日货运抵目的地后,经货,运双方派员查看,发现吊车臂杆磨损,并签发一份"货物运输签收单"。〔原告举证附件三会签纪录第 6 行提及此签收单〕确认因运输绑扎等原因货物有以下部件磨损〔被告证据 1〕。 11 月 7 日,货主,承运人,日本供方及进口商四方经现场勘验,确认有 21 处磨损。其中副臂头杆和臂杆主弦管严重磨损报废。另七根腹杆严重磨损需修复。其余部分需油柒修补。同时确认:在运输中出现磨损〔原告证据 3〕。 2025 年 6 月托运人收到原告赔偿款人民币 130,722 元〔原告证据 8〕。 一本案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而无效。 本案投保人是承运人,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不能投保货运险;货运险性质上属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引起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承运人对该运输中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并无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负有保管,照料之责,对由于货损造成的损失对货方负有赔偿之责,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