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合同模板)甲 方:** 单位或个人 乙 方:** 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 年 ** 月 ** 日 签订地点: ** 省 ** 市 ** 地 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案号〔2025〕浦民二〔商〕初字第 660 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经仔细讨论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规,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1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 货损原因 3 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在保险合同中并无可保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无效
此外,货损一不属自然灾害,二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充分的证据表明系因承运人的过失或托运人过错导致
亦即:因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所致
依相关保单,保险条款及法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依法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为便于合议庭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2025 年 10 月 30 日原告与中国*一冶金建设公司订立"汽车运输协议"约定: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接受货方委托,代办货物保险〔原告证据2〕; 2025 年 11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标的为:"吊车 200 吨"
被保险人为原告〔原告证据 1〕
11 月 2 日原告将中国*一冶金建设公司的 7200 型履带吊车运送至济*钢厂
11 月 3 日货运抵目的地后,经货,运双方派员查看,发现吊车臂杆磨损,并签发一份"货物运输签收单"
〔原告举证附件三会签纪录第 6 行提及此签收单〕确认因运输绑扎等原因货物有以下部件磨损〔被告证据 1〕
11 月 7 日,货主,承运人,日本供方及进口商四方经现场勘验,确认有 21 处磨损
其中副臂头杆和臂杆主弦管严重磨损报废
另七根腹杆严重磨损需修复
其余部分需油柒修补
同时确认:在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