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局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结制
第二条本办结制适用于民政局机关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四条机关公文办理应规定办结时限
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
对于紧急公文,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发文机关要求或领导批办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原承办部门应在两天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时限前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未要求办理时限的,一般应在 8 个工作日内办结
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文或印制和寄发
第五条对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各科室及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各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执行)
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理完毕;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节复杂、压滤机滤布厂家涉及范围宽,不能按时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对群众提出的民政业务政策咨询,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对群众申请办理民政有关业务事项,符合规定的且手续齐全的,根据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原因
第九条对于交办人确有特别情况要求尽快办理的,应尽力在其请求的时限内办理
实际工作中存在特别情况不能按办结时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