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连锁-代理合同品牌授权使用代理合同甲方(被代理人):乙方(代理人):鉴于甲方系 “龙王爷™”品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合法的代理授权企业
为本着共同进展、繁荣市场的精神,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就授权乙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龙王爷™”品牌对第三方的开展品牌代理、授权使用事宜,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主体资格明示 乙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时,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以及授权期限
乙方不得超越权限代表甲方签订或作出任何合同或承诺,绝不能作出让第三方混淆之意思表示
乙方超出授权范围的一切行为,均系乙方之无效代理,乙方应自行负责,与甲方无涉
第二条 代理品牌一、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 43 类 餐饮 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申请号: 7355637)(以下简称“注册商标”),授权乙方进行代理
除此之外,乙方不可将该商标使用在其它项目及类别上
商标标识: logo二、乙方若为从事代理活动所必须的宣传、广告、促销活动、展示等方面需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事先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五年
若任何一方欲于代理期限届满后继续合作,须在本合同期满前 3 个月提出,并另行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条 授权代理区域一、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区域内
二、在代理区域内,乙方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代理品牌,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在上述区域外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若乙方违反前述约定,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00 元
若乙方未停止违约行为,或是未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授权之第三方,以乙方提供的《品牌授权使用合同》及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是房屋产权证明上所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