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1.1 为服务和指导聚乙烯醇树脂生产企业做好 2007 年产品质量免检申报工作,进一步促进免检工作做到规范、透明和高效,根据《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 9 号令)、《关于开展 2007 年度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180 号)以及《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7】17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聚乙烯醇树脂、2007 年申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适用本细则。二. 申报产品范围2.1 本细则适用于执行 GB/12010-89 的聚乙烯醇树脂产品。申报企业按照标准填报规格型号。三. 申报条件 根据《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 9 号令)的有关规定,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 7 项条件:3.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3.2 企业稳定生产两年以上,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3.3 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3.4 近年来在国家或省级以上连续三次以上监督检查合格。3.5 企业规模位于行业前列,年产量达到 2.5 万吨以上或年产值达到 3 亿元以上。3.6 产品执行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3.7 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有关要求。 四. 申报材料4.1 为规范申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见附件)。该申报书作为企业申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唯一有效文件,涉及企业免检资格的有关事项均以该申报书为准。对于审查合格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将依据该申报书,在向企业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上载明有关信息。4.2 所有申报企业自行从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http://cpzljds.aqsiq.gov.cn)下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填写后,打印成册,一式两份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同时提交 Word 文件形式的电子版本。4.3 申报企业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制作申报材料,不得自行设计或装订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以及规定之外的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受理。五. 申报时间5.1 全国申报工作自 2007 年 4 月 25 日开始。申报企业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按时提交《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 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