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一、前言脊柱手术目的是矫正脊柱畸形、缓解疼痛、稳定脊柱和保护神经,脊柱后路内固定术是主要治疗的手段之一,其手术中使用的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着伤病的治疗效果。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生产企业进行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产品的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本指导原则系对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生产企业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及相应的注册形式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生产企业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南内所列出的内容是当前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产品在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问题,指南制定过程中既考虑了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也考虑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产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对相关的内容进行完善、优化,旨在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前提下,尽最大可能减小由此给企业带来的负担,整体促进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大多数以脊柱融合为目的的板、棒和螺钉的脊柱后路固定系统,通常由矫形棒或固定板、椎弓根螺钉、横连器、椎板钩、紧固器、连接器、垫片等组成,如胸腰椎钉棒固定系统、枕骨固定系统、椎弓根钉固定系统等。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椎间融合器、人工椎体、人工椎间盘、棘突间固定系统、椎板固定系统等用于融合或非融合的医疗器械,不适用于非融合动态弹性固定系统。也不适用于脊柱固定系统中植入的人工骨填充、修复材料。本指导原则所包含的产品为脊柱固定系统中常见的医疗器械,不包含创新型脊柱固定产品/系统,如变直径矫形棒、PEEK 材料制成的弹性矫形棒、弹性非融合固定系统等产品。本指导原则涉及的产品所用材料为 00Cr18Ni14Mo3 不锈钢、Ti6Al4V 钛合金、Ti6Al7Nb 钛合金、CoCrMo 合金、纯钛及与上述材料实质等同的临床广泛应用的生物材料。本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