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XX 县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对全县到龄离岗乡村医生落实生活补助制度,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卫生事业健康有序进展
二、补助对象(一)在 XX 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给予补助
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含赤脚医生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之一,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受聘在村卫生室依法执业连续满 10 年以上,且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
(二)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去世的; 早期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离岗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的;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离岗仍擅自非法行医的; 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认定或工作年限认定相关资料的,不纳入补助对象范围
曾在村卫生室连续执业 10 年以上,现已离岗但未到龄(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乡村医生,暂不纳入本次补助范围,待到龄后按程序申请办理
三、补助标准及说明生活补助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按年直拨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一)到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连续执业满 10 年,按认定工作年限分段补助:10-19 年的每人每月补助 150 元; 20-29 年的每人每月补助 170 元; 30 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 200 元
(二)补助对象在政策执行期间去世的,根据 1 年期的补助金额给予当年补助
(三)在岗到龄乡村医生本次执行到龄即退政策,并按要求给予生活补助
到龄乡村医生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返聘的,返聘期间工龄不另计算
(四)乡村医生在本县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