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发言工作规则(2025 年 12 月 22 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九次秘书长会议通过,2025 年 7 月 7 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八次秘书长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会发言是人民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期间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
通过大会发言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和批判,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单位和政协委员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会发言工作,推动全国政协大会发言工作的制度化、法律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会发言的主体包括: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全国政协委员
第三条大会发言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进展观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发扬民主、加强团结、求同存异、增进共识,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议政建言,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条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政协委员,要加强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大会发言,反映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进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大会发言分为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每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一般安排二至三次大会口头发言
常委会议期间一般安排一次口头发言
未安排口头发言的,以书面发言形式通过网络办公平台发布,供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与会人员参阅
第二章 大会发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