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 2Z20253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纳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 56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实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 270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纳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 197 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纳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纳书面形式。 重点解析: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掌握的。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假如当事人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认定为有效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认定是无效的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 270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但是,假如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纳书面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Z202533 掌握代理制度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5 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第 66 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