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资字[2025]5 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25]13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根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领导和管理第四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资助中心、学工处、财务处、基金会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为成员
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办公室设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工作专班
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
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班委、团支部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1〕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擅自在公寓中心外租住房屋者;〔3〕未完成上一学年学分 50%者;〔4〕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见附件 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