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开办教育培训机构【居民楼不得开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为促进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法律规范有序进展,在《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市教委昨天发布《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简称《办学标准》)。《办学标准》中提出,此标准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对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 《办学标准》中指出,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老师应具有相应的老师资格证。教育机构应将老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老师资格证编号在其网站及教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办学标准》同时强调,民办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开展 3 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 300 平方米 在场所条件方面,必须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如系租赁,应签署 3 年及以上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如举办者自有场所,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 300 平方米(不含300 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疏散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老师资格证编号等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在师资方面,明确提出,兼职老师应当具有老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中,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老师应具有相应的老师资格证。专职老师数不得少于老师总数的 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老师不得少于 3 人。教育机构应将老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老师资格证编号在其网站及教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从事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的专兼职老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老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老师。聘任外籍老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