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浅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活动空前活跃,由此引发了诸如交易纠纷、“空心村”、一户多宅等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应当正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深化讨论、积极探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创新。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using right of rural homestead circulation flourished, resulting in such as transaction disputes, "hollow village", more than one house and so on a series of questions. We should face up to the 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use rural homestead reality, innovation, and actively explore the in-depth study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use right transfer system. Keywords: land use right, usufructuary right 中图分类号:D92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25)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村民住宅的流转活动也空前活跃。然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事实上已无法有效管理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变更。一方面,政府对农村建房普遍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指导,许多城市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地区,农村人均宅基地普遍存在利用粗放、严重超标和过剩闲置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利润的驱动,出现了集体和农民利用宅基地进行“以地生财”的隐形交易,形成了地下宅基地市场。由此就引发了诸如交易纠纷、“空心村”、一户多宅等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深化讨论,积极探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创新。 一、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继承法》也有规定,继承人对房屋等遗产有继承权。但是对房屋以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以及使用年限,现行法律法规均无规定和正式说明。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5]28号)中明确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