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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服务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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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服务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初探电子商务服务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初探 【摘 要】本文分析了电子商务的本质与特点,以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式、交易方式、结算方式及物流方式对税收征管要素的影响等角度为切入点,比较了电子商务模式和传统商务模式的差异,探寻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思路。 【关键词】电子商务模式;商务活动本质;税收征管关系 一、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根据交易主体划分,电子商务主要有 B2B、B2C 和 C2C 三种业务模式。B2B 模式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主要指在企业、公司、商业机构相互之间通过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的订货、定购、付款、结算等交易行为。B2C 模式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主要指消费者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直接参加经济活动,它基本等同于电子零售商业,消费者可以利用各种电子交易平台,使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C2C 模式是指消费者之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实现买卖沟通,达成交易。 (一)B2B 模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B2B)。根据易观国际 B2B 市场年度综合报告显示,2025 年中国线上 B2B 电子商务市场总收入规模达85.0 亿。艾瑞咨询中国中小企业 B2B 电子商务行业年度监测报告(2025-2025 年)中提到,2025 年中国使用第三方 B2B 电子商务服务的中小企业数量为 2260 万家占中小企业的比例为 51.5%,而中小企业 B2B 在线交易额达到 1.13 万元,占中小企业 B2B 总交易额的6.6%。可见,在 B2B 电子商务中中小企业所占的比例不大,大型企业才是 B2B 电子商务应用的重点。B2B 模式电子商务主要有如下特点:其一,企业对 B2B 电子商务的应用规模比起 B2B 总体规模仍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其中主要以大型企业为主,而且 B2B 电子商务的应用层次仍停留在比较低级水平,多数企业只将网络作为推广营销的手段和工具――线上信息线下交易。也就是说,B2B 电子商务模式目前主要以互联网商务平台发布产品和服务信息为主要模式,电子商务网站只促成交易双方联系,而报价、签订合同、下订单、生产、发货、结算货款等行为都与网络平台无关,交易方式和传统商务没有太大的区别。其二,参加买卖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具有依法经营的实体,对这些企业而言电子商务仅仅是营销手段之一,而并非全部,企业并未完全虚拟化,交易双方主体明确,交易活动较为法律规范,成本核算要求严格,交易一般需要提供发票,这对企业隐瞒交易会带来一定的困难;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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