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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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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展,利用动产作担保来融资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就产生了动产的不同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针对这一现状,本文将分情况来讨论,从而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关键词 动产 担保物权 竞合 作者简介:阎慧鸣,北京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015-02 一、引文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进展和市场对资金流通速度要求的提高,让资产最大限度的融通资金已成为当下经济生活中所有人的共同需要。而根据我国法律的现状,同一动产上是可以同时设立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这就致使了如今同一动产上设立多项担保物权变得越来越常见。虽然从法理逻辑上讲这种情况是能够存在的,可是在实践过程中,当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时,权利的实现顺序应该是什么,仍然是引起纠纷的关键争议。 二、动产各种担保物权概念的厘清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力。抵押权的特点是不移转抵押物之占有。我国物权法已经承认动产的抵押权,相关规定对于动产物权同样适用。对于抵押权的设立和生效问题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这两个问题。 首先,抵押合同方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该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并列出有关被担保债权和担保财产的一些基本内容。 其次,抵押登记方面,应该明确的是依据抵押物的不同,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不同的。对于准不动产、动产来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生效的对抗要件,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债权的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我们所要讨论的动产质权则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质权合同方面,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同样需要书面合同,并列出有关被担保债权和担保财产的一些基本内容。 其次,动产的交付方面,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可见,交付作为一种公示方式,是质权成立的生效要件。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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