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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鲁迅肖像利益的初始配置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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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鲁迅肖像利益的初始配置及其保护论鲁迅肖像利益的初始配置及其保护 【摘要】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越来越多关于死者是否具有人格利益的讨论,假如死者具有人格利益,那么这些人格利益又将属于谁?如何配置以及保护死者留下的人格利益?本文借“周令飞、周亦斐等诉黄乔生等”一案,运用“卡—梅框架”,试探讨鲁迅先生去世后,是否具有肖像利益,以及假如有,该利益如何进行初始配置,以及通过何种规则来保护该权利。 【关键词】人格利益 肖像利益 卡—梅框架 初始配置 保护规则 一、保护鲁迅先生肖像利益的正当性证成 上述案例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鲁迅先生的肖像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保护以及为什么要保护鲁迅先生的肖像利益”这两问题,在这之前我们首先得探讨一个前置性问题——自然人的肖像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不可否认的是,自然人的肖像权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认為的纯粹的人格权了,越来越多的“名人”的肖像被商业利用,以获得高昂地酬劳,肖像的财产性特质已越来越突出,可以认为“肖像权是一种既包含精神利益,也包含财产利益的权利”。所以,即使鲁迅先生去世了,其中的精神利益当然随之消灭,但其中的财产性利益,理所应当地如财产权一般进行继承。换言之,在上述案件中,法律应当对鲁迅先生的肖像利益加以保护。 二、鲁迅先生肖像利益的初始配置 完成了对鲁迅先生肖像利益进行保护的合理性证成,根据“卡—梅框架”的理论,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当两个以上的主体所享有的利益具有冲突时,法律支持和保障哪一方主体”,也就是说,鲁迅先生肖像中的财产性利益应当配置给谁?究其根本,这个问题是要探讨死者的继承人的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那么,究竟何为“公共利益”,像鲁迅先生这样的名人的肖像利益,到底属不属于公共利益呢? 关于“公共利益”的定义众说纷纭,也很难试图以一个完全的概念去囊括“公共利益”的内涵外延,英国上议院大法官帕克(Parke B.)认为“公共利益”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政治上公平正义的便利;第二,对社会的公众而言最有利”。当然,何为“社会的公众”,是个绝对数值的概念还是相对比例的概念,以及何为“公平正义”都值得进一步探讨,这里不作赘述。笔者以为,鲁迅先生的肖像利益远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原因如下:其一,不是必要的。假如此举的目的是为了将鲁迅先生的肖像最大化地服务于史学或社会学的讨论,那么,我们完全可以借鉴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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